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1.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终考核、岗位聘任、晋级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学校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3.兼任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两类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原则上应实行坐班制度。其他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4.部门应加强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将考勤结果于每季度末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销假
(一)请假
1.职工因公事请假,须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报告,其中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事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事假:职工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事务,确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由学校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4.病假:职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校卫生科审核,并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5.探亲假:职工的探亲假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均按照事假处理。
6.婚假: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个工作日。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可增加婚假10天(包含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7.产假(生育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可休产假,休产假须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产假为98天。在此基础上,难产的可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其中产前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均应包括在内,按日计算。
8.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3个工作日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9.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校卫生科审核,可给予工伤假。
(二)请假、续假及销假手续
1.请假时,请假人必须事先填写《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获批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请假。
2.请假的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3.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到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职工因私事请假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核,报校人事处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中层正职(包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须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中层副职(含助理)外出须向部门分管校领导或二级学院联系校领导请假。
三、旷工及处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的;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情形,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3.公派出国学习或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的;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
4.自主创业期满未办复职手续或借调期满又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
6.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又不回校上班;
7.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含2小时)或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集体活动,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三次按半天旷工处理;
8.其他经认定可作旷工处理的行为。
(二)旷工人员的处理
1.职工每旷工一天扣发1个月上岗绩效,并扣发相应的业务绩效和目标绩效工资。
2.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但未达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4.连续旷工时间达1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按国家规定将予以解聘。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悖,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3.职工因事请假及旷工期间,工资与津贴的发放按国家、省及学校现有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