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科研活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等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安排用餐要及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核批。
第五条 部门公务接待由部门牵头负责,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单位的,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六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到异地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上下级之间、校内各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用公款集体聚餐。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豪华酒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用餐一次。菜品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上高档菜,不提供香烟,不饮酒,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如因校内餐厅停业或接待能力不足,需要安排校外用餐的,必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但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财务报销时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大型会议接待用餐可以安排在住宿宾馆。市内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一条 安排用餐的,严格执行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30元/人,午餐、晚餐不超过120元/人(含饮料、茶水)。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访人数较多时,只安排主桌陪餐。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酒店用餐清单等材料。财务部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一报”。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接待费用从该会议和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公务接待清单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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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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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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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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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函公务 接待活动核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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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 |
姓 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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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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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合计(大写): ¥: |
经办人签字: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
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做报销凭证。来访、陪同人员栏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