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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时间:2022-04-05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淮阴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师、 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院领导联系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和发展教育的助手,是推动我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校科协是江苏省科协、淮安市科协、江苏省高校科协的基层组织, 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  校科协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团结和组织全校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学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校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两大中心积极开展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为提高学校的教学、科技水平服务; 反映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 组织学术研讨, 活跃学术思想, 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合与交融。

第五条  发挥横向联系优势, 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 积极推广与传播国 内外科学知识和高新技术。

  第六条  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当好助手。

      第七条  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校内横向学术组织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支持他们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第八条  指导老年科协、大学生科协工作。

      第九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条  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作;促进本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征集、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维护教师、科学枝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符合校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系(部) 及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校科协章程;

4、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 议领导校科协工作。 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 副主席2~4人, 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校科协委员会,主持校科协工作。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科协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人选由各系(部)及各团体组成单位民主推荐和有关方面协 商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校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3、决定校科协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校科协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科协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长兼)、工作人员若干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学术部、咨询部、普及部等业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二级学院、系部可设立科协分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分会秘书。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凡承认校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级学会、研究会的会员,为 校科协的当然会员。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学会的办事机构和校内的横向学术组 织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老年科协、大学生科协为校科协的团体会员。承认校科 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 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校科协批准后,为该科协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校科协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取得校科协的有关学术、科普资料的权利;

4、有要求帮助解决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遇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

5、有获得校科协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科协章程;

2、执行校科协决议;

3、维护校科协合法权益;

4、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5、反映对校科协的意见和要求;

6、关心、支持符合校科协章程及其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与破坏校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学校事业费拨款;

2、企业和单位赞助;

3、个人和团体捐赠;

4、科技咨询费和各项事业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校科协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 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校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校科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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