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9-12-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术自律,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本校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充分尊重学术积累和他人的学术贡献,自觉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学术研究选题应建立在全面了解相关学术知识背景的基础上。应客观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贡献,实事求是地陈述本人的学术研究工作。

2.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3. 自觉遵守学术引文规范。应注重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纸质或电子来源,均应详加注释。介绍、评论、引用和诠释已有学术成果和相关资料、信息等,力求客观、公允、准确,所引用部分不应成为本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四条 学术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应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验证。研究人员应自觉抵制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数量等不良倾向。

第五条 学术研究应秉持正确的学术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

第六条 不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务须注明出处。

第七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第八条 立项资助课题最终成果,应与立项申请、立项通知和项目任务书等保持基本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征得资助方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职能部门备案。各类资助项目成果发表时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第九条 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不在未作贡献成果上署名;不接受高于实际贡献的署名位次;不请他人代写论文或著作;不以金钱买卖论文或著作;署名者应对相应研究成果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集体合作项目主持人应根据自愿、协商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安排好分工与协作,确保参与人的合理权益。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在文中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二条 不虚报学术研究成果,不随意拔高学术成果的学术档次。

第十三条 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标准和科学程序。

基础研究成果评价应以学术创新和积累为主要尺度;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应注重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术评价意见应措辞客观、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措辞。

坚持采用同行专家评审、相关人员回避和民主表决等评价方式,并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并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传播不实信息等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对其引发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推动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学术批评应以理服人,以文本为依据,以推进学术研究为宗旨。批评者应正确行使批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权,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学术批评和反批评均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应严格避免人身攻击。

第三章 学术违规的认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应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1.捏造或篡改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2.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3.不顾学术惯例,故意重复发表已有成果。

4.署名不实。

5.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学术成果或故意夸大学术成果影响力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或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学术评议、学术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9.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十六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反映我校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和鼓励反映学术违规问题的举报人,但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四章 学术违规的处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予以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取消职称评审资格、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学校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等。

第十九条 具体学术违规问题的处置,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实施处分或处罚前,应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处理决定无法通知当事人,则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定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销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如非公开听证或经学校研究批准,关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均在保密范围内,相关人员均不得泄露此类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淮师办〔2007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学院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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