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明专利择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加强对发明专利的引导,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专利质量不断提高,现对《淮安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淮办发〔2004〕77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归属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可参加评优。
第三条 对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采取择优奖励的办法。
第四条 发明专利择优奖励的对象为发明人。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持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个人身份证向市科技局申报,参加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的评优。申报人应填写《淮安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已实施的发明专利应提供相关实施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上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进行集中评审。
第八条 专家组根据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推广应用潜力和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综合评选产生年度优秀发明专利。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选产生的年度优秀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第十条 优秀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为每项3000元。奖励经费从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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