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淮阴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淮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组成,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对学校的人才
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及议事规则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在职在岗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 年,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最长原则上不超过2 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如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可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
选举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科研部。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 人。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2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校专门机构进行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规定需回避的委员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基数中扣除。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
项应当以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决定。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相关工作可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校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