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时间:2020-01-03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健全科研成果登记、审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校聘兼职人员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符合《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淮师办【201958号)、《淮阴师范学院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办法》(淮师办【201954号)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需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后方能审核认定。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部门由科研秘书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与管理工作,科研秘书必须工作认真扎实,有较强的责任心。科研秘书人员安排及变动情况需及时报科研部。

第四条 科研成果审核登记每季度进行一次,登记时间为36912月中旬。各学院、各部门需及时通知教职工将科研成果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将成果原件报送本单位科研秘书处,科研秘书预审通过后将成果原件、系统导出生成的《科研成果登记表》经科研秘书、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提交科研部相关处室审核登记,未能按时报送的学院和部门,推迟至下次登记时一并报送。成果未及时报送及报送成果审核把关不严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各学院、部门负责登记的科研秘书及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负责科研成果审核登记的科研秘书必须本着对本部门和每一位教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科研成果的作者、字数、署名单位、期刊刊号或书号等事项,按相关文件精神准确界定科研成果的等级。

第六条 科研部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登记,并按照科研管理系统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在科研成果审核登记时,科研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学院、各部门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复审;

2.负责汇总全校的科研成果登记情况;

3.按《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淮阴师范学院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每一项科研成果的科研分和突出业绩奖励。

4.汇总科研分与突出业绩奖励并在年终发给各单位复核,各单位复核无误后报人事处。

第七条 科研成果审核后,重要成果原件由科研部保存,成果持有人如需此原件可凭借条借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逾期不还者取消与该成果相关的科研分、突出业绩奖励。

第八条 成果持有人必须在取得科研成果后半年内按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凡未审核登记的科研成果,不计算科研分,不执行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科研成果审核登记以成果原件为依据。在当年取得科研成果,但未收到原件的,当年不予登记,不计入科研工作量,待收到原件后,在下一年度审核登记,计入科研工作量,科研分的分值和突出业绩奖励政策按成果发表年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淮阴师范学院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阴师范学院科研部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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